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后简称《补充通知》),央广网财经态度频道就该文件向我院副院长张宗毅研究员进行了采访。
采访中,张宗毅指出:和此前6月份印发的《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后简称《通知》)相比,此次《补充通知》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补贴范围的扩大。2024年6月的《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允许各省补贴9种农业机械,并允许各省自行增加选择2-3个报废农机种类进行补贴。此次《补充通知》在此基础上将各省自行选择农机种类从2-3个增加为6个。二是补贴标准有所增加。此次的《补充通知》把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报废补贴标准比2020年的增加了50%提升至1500元;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如果报废并同时新购同类机型,则补贴标准相比6月份的《通知》提升50%,如果只报废不更新则按6月份的《通知》执行;采棉机的最高报废补贴标准从3万元增加到了6万元。三是资金来源的增多。6月份的《通知》里明确资金来源为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以及上年结转资金。而本次的《补充通知》则在原先的资金来源基础上,增加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四是兑付要求的变化。《补充通知》明确了: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此外,还对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更新流程做了明确要求。这些补充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7月份印发的文件《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加大对农机报废更新。
同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各地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这一政策,张宗毅指出,目前要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其他部分要地方配套,对于这个比重安排,虽然一定程度体现了国家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但还有优化空间。首先,在国务院7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文件中,要求配套的领域并不包含农业机械,而本次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补充通知》却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这是与国务院印发的文件相冲突的。其次,农业本身在发挥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公益性作用,大力发展农业的省份并没有从农业发展中获得财政收入,反而是农业越强的省份财政收入越弱,在当前这种无论东西部的地方财政都较为紧张的背景下,因此应该严格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不宜让各省财政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再承担任何配套,否则容易降低地方政府执行该项政策的积极性。
张宗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目前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在兑付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也有待商榷。绝大多数省份的制度设计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将特别国债资金仅用于《补充通知》提到的新增部分,比如一个新疆的农民要报废一台采棉机,按照6月份的《通知》里的要求,采棉机报废补贴3万元,资金由下拨给自治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里出,但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采棉机报废补贴需要再增加3万元共6万元,这新增的3万元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出。也就是说这个农民将分别收到2笔资金,这两笔资金分别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发改委系统分别进行业务审核,这无疑增加政策的复杂性。建议不应将资金根据来源进行分条块管理,而应放到一个统一的资金池统一管理使用,降低政策的复杂性、提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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