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1.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2.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简称横向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二级单位(含学院、处级建制科研机构等,下同)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及调整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如实编报项目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预算,需经审核后方可申报。
1.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承担审核责任。
2.财务处、科技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材料提交到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转科技处审核。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财务处和科技处审核。
3.对重大、重点的科研项目预算申报,由科技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还须经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账凭证或票据,并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
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确认、财务处批准后,可暂借票据。原则上,已借票据的项目款项当月必须到账。
第十三条 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科技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财务处根据《江苏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科技处会同项目组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实际到账情况,划分软、硬件经费。财务处按科技处开具的入账通知进行经费入账,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结题前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对于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在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中,一次核定划分科研经费指标,当年度核算。项目负责人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科技处统计核算,但经费不做校内拆分。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编写项目财务编号,并制作经费卡,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限等内容。科研项目立项后,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修改(同步更新)项目信息。
科研项目经费卡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依据,如遗失,需向财务处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开设经费卡的同时,将项目批复的预算录入财务系统中,对于分批到账的项目,按到账比例录入预算,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在总预算范围内确定比例。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入账后,学校提取间接经费。国家和地方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的项目,按规定和预算执行。其他纵向项目经费按下列方式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提取实到软件经费的8%作为间接经费;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提取实到软件经费的6%作为间接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经费入账后,学校提取间接经费以及项目执行保障基金,并按照国家对各类合同规定的标准由学校统一代缴科技服务费及税费。
1.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4%作为间接经费;人文社科类项目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3%作为间接经费。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和其他资源签订的测试类合同,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20%作为间接经费;利用学校教学资源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校内办班),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15%作为间接经费。
2.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3%为项目执行保障基金,项目按期完成后,予以全额返还。
3.提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到账软件经费的2%,其他类合同到账软件经费的6.55%为科技服务费及税费。
4.横向经费按照预算执行,预算包括人员费、材料费、设备费、测试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人员费不超过软件经费的50%。科研经费到账后,可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15%作为人员费支出,剩余人员费待结题后方可提取。
5.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合同,应从到账经费中返还学校专利申请的前期资助费用。具体包括:(1)学校提供专利维持资助的,提取合同到账金额的10%作为维持收益,其余经费按照第十八条第4款执行。(2)学校提供专利运营服务的,提取合同到账金额的15%作为服务收益,其余经费按照第十八条第4款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经费不允许转出。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可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本校受托人,由其全权负责本科研项目的相关事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外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转拨校外单位,须按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执行。立项前未签订明确科研经费转拨条款的,确需转拨科研经费的,须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由合作各方补签协议,并报科技处和财务处认定和备案。转拨科研经费部分不予核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确定的预算执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要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应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相关性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江苏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自行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具体按照《江苏大学科研经费中原材料采购工作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购买实验动物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大校〔2013〕114号)文件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测试、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我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具体按照《江苏大学科研测试加工费实施细则》(附件二)执行。
(4)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江大校〔2014〕137号)执行。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支出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的报销按《江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1〕78号)规定执行。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因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据实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支出须附经科技处审批签章的合同。
(8)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劳务费用和相关社保补助,研究生劳务费等。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规定中没有具体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及博士人员每人每月100-30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00-1500元。劳务费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研究生劳务费转入研究生与学校“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并提供劳务费发放对象的身份信息及工作内容。
(9)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列支标准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专家咨询及讲座费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10)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按照《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燃料动力费中水、电、气费收取实施细则》(附件三)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必要的维修改造,必要的审计费用,必要的物业费用,必要的培训费用等。
2.间接经费按照《江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使用细则》(附件四)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有关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中介、项目牵头单位)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国家及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1.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下达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2.根据项目经费管理规定,项目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后,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冻结相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后续支出除外)。
3.横向项目结题后,剩余科研经费在扣除所剩预算人员费外,可以作为其他项目的预研经费。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及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监察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组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科技处、财务处及审计处等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江苏大学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苏大学科研经费中原材料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项目计划、人员安排、费用支出等负有管理责任。
2.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各项目的经费预算、结构比例、大额度资金支付等,负有指导、审批责任。
3.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项目需要的加工、测试活动和实(试)验用元器件、原材料、耗材等采购实现高性能价格比等,负有指导、协助与管理责任。
4.学校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实施规范管理,对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等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为保障各项目组承担的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其额度对采购方式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采购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凭发票与采购清单直接到校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2.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组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供货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提供不少于三家公司(厂商)的报价材料(低于三家的,应附专题说明)。供货合同由申购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学校项目相关主管单位(设备处等)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按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任何项目负责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学校监管,一旦发现,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采购合同的制定、管理及保管由项目承担二级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为保证原材料保管和使用,做如下规定:
1.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由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办理入库手续。
2.科研人员领用原材料必须在保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条 除第三条第一款外,申购人需持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的供货合同到设备处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财务处凭入库单和购物原始凭证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江苏大学科研测试加工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的科研实验中心制定相应的测试、检测、加工等项目的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统一承接科研项目的测试、检测、加工等任务。
第三条 财务处为二级单位实验中心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报销支付按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校内转账、校外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校内单位转账支付测试加工费:使用学校大型及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可通过校内转账方式向学校各实验中心(含分析测试中心、动物中心、机电总厂等)支付测试加工费,财务处按照《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学校20%、学院20%、科研实验中心60%,各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 校外单位转账支付测试加工费:支付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检测、加工等费用,须附测试清单。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由各项目组组织招标或商务洽谈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价格,并提供科学技术处审核盖章的合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燃料动力费中水、电、气费
收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下同),使用水、电、气等能源的各科研项目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科研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仅限于支付为完成该科研项目而消耗的水、电、气等能源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条 二级单位为科研用水、电、气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用水电气的计量、登记和收费工作,无法按项目计量的可按总表数进行合理的分摊。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将收费统计表(统计表可在财务处网站上下载)送财务处记账。
第五条 财务处为二级单位设立“科研水电气费”专户,学校每半年对二级单位收取科研用水电气费。有表具计量的按计量收费;无表具计量或虽有表具计量但无法区分教学科研的,按二级单位到帐科研项目经费中的软件费总量收取,收取标准为自然科学类3%、测试分析类6%。各二级单位科研经费中的软件费到帐总量由科技处核定。
第六条 二级单位收取科研项目水电气费时,通过内部转账记作该专户的收入,支付学校收取的水电气费时记作该专户的支出。为鼓励二级单位节约和应收尽收,年末结算后“科研水电气费”专户如有结余,95%留归二级单位支配,专项用于科研配套和实验室节水节电等设施改造的支出,5%上交学校;专户若赤字,则用二级单位其他经费冲减。
第七条 各类学科、平台等专项经费中的水电气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江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以下统称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间接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和《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使用细则。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学校是间接经费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间接经费预算。项目组原则上按规定比例的上限申报间接经费预算,低于上限申报的必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同意,且低于部分依次抵减第五条规定的绩效奖励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费,直至减为零。
第四条 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办理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间接经费。具体提取办法为:
1.有间接费预算比例规定的纵向项目按批准的预算数提取;没有规定的按实到软件经费自然科学类8%、人文社科类6%的比例提取。
2.横向科研项目按实到软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
3.我校作为子项目单位(项目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经费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技处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
4.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间接经费。
第五条 提取的间接经费,使用范围及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绩效奖励经费。按项目实际批复绩效预算数计提,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金发放。绩效奖励经费的50%,于项目经费到账时拨付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发放;剩余50%待项目结题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分配,经科技处审批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给予绩效奖励。
2.科研配套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提取的间接费扣去绩效奖励经费后的余额超过项目软件经费自然科学类8%、人文社科类6%的部分,作为项目组的科研配套经费,用于科研项目预研支出。
3.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费。按扣除绩效奖励经费和科研配套经费后余额的22%提取。二级单位不再在项目中另外提取管理费。同一科研项目涉及校内多个二级单位的,以项目牵头二级单位为准,如有约定,按约定分配。
4.学校间接费。其余的78%部分,全部作为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等的使用费。该部分直接转入学校“事业基金——科研间接费”。
第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的税费和审计费用是项目的直接费用,在项目经费中直接列支。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